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3-08-03 14:23 浏览量:7498 作者:叶子琪 阅读量:6434
据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8月1日,延津县发布《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范畴,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各类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等款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涉及预售资金收存和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发企业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核监督工作、监督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履行监管协议情况等。
延津县要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全程全额的方式进行监管。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实现预售资金信息化管理。
同时,文件提出,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的20%)组成,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时空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资金。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款账户;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合同中应将监管账户作为到账账户,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到购房人出具的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凭证前,不得发放按揭贷款。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部门应核对预售资金缴存情况。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向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明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和账户,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及监管账户明确告知承购人。
承购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开发企业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移动支付转账或监管银行柜台缴纳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直接划入相应的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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