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6-01-17 02:53 作者:叶子琪 阅读量:64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好发挥信托制度功能、切实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江苏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南京市、苏州市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通知》围绕定义及适用范围、工作要求、办理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为试点业务开展提供清晰指引。根据要求,江苏辖内信托机构以南京、苏州行政区域内不动产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的,按照“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反馈登记结果”的流程办理。不动产转入信托需办理信托财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的共同申请,根据信托文件等申请材料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并将信托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信托机构完成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后,办理信托产品登记时需一并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当不动产转出信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信托机构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删除“信托财产”相关标注。
下一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将与省级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导试点地区规范推进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保障登记事项规范、准确、完整,进一步夯实信托财产独立性。同时,以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为基础支撑,积极支持信托机构围绕代际传承、家庭服务、养老保障、公益慈善等多元场景设计信托服务模式,促进江苏不动产信托业务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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