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22-12-26 11:12  浏览量:7999  作者:李陈默   阅读量:47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03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4月29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46,666万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03元,共计13,999,8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3元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等份额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本公司公司将被要求在收到税款的当月申报税款

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规定征税,持有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对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为0.027元

对持有我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后每股实际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27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其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除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027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分红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公司咨询: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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